沪医疗救助新政7月起实施新增两类“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东方网记者熊芳雨6月28日报道:记者今天从上海市民政局获悉,7月1日起,本市医疗救助政策将再次调整完善,救助对象将进一步扩大,救助标准将进一步提高。据悉,此次调整新增两类“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医疗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本市医疗救助工作自1997年开始探索,2001年正式建立实施,其后不断调整和完善,成为政府缓解贫困患病人员困难程度的重要措施,和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年初以来,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本市财政、人社、医保、卫生、保监等多部门,数十次深入全市街镇、居村调研,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调研中,基层群众提出,本市医疗救助涵盖特殊救济对象、低保、低收入以及散居孤儿中的患病住院治疗人员等,但“因病致贫家庭”没能更好地纳入救助对象范围。另外,本市建立了住院救助、门急诊救助、资助参保等多种救助方式,且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或经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由社区市民综合帮扶资金给予个案帮扶,但每项救助内容涵盖的对象相对单一。比如,低收入家庭享受住院救助和资助参保,不享受门急诊救助;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不享受医疗救助,只享受生活救助等。群众期盼进一步完善政策,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等。
提高现有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
因此,调整完善后的本市医疗救助政策,在“住院救助”领域,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散居孤儿,其住院救助比例从80%提高到90%;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其住院救助比例从70%提高到80%,均提高了10%。个人全年最高救助限额分别由8万元调整为13万元,增幅达62.5%。
新增两类“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两类“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也列入本市医疗救助范围。此次,本市因疾病治疗造成经济困难,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本市“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政策的家庭,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70%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13万元;本市因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达到或超过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40%,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50%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13万元。需要指出的是,家庭年医疗费用是指该家庭申请住院救助之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
调整门(急)诊救助对象范围及救助标准
在“门(急)诊救助”领域,在原有的救助低保对象、特殊救济对象的基础上,将低收入困难家庭纳入救助范围,这类家庭门(急)诊自负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2500元。
住院押金减免
本市还同步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面临的其他困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普遍设有住院押金,押金数与治疗费用成一定比例,但对困难对象而言,住院押金无疑加重了经济负担。调整完善后的医疗救助政策明确,对本市特殊救济对象和低保对象免收住院押金,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对象的住院押金则减半收取。
本次政策调整后,可以明确的是,上海将着力打造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障为辅助、医疗救助为扶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紧密衔接的多层次医疗救助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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